人心比萬物都詭詐,其「良心」(或譯 良知conscience,羅二15)難分真誠與自欺,甚至連自己也分不出真偽,以致有人說「你的良知和我的不同」?一般而言「良心」大概可用惻隱之心和是非之心為代表,是神賜給世人的普遍恩典,是創造主慈愛和公義屬性在有其形象的人的體現,可惜始祖犯罪以致後代有罪性,於是世人的良心被扭曲(所以各人有不同的所謂良心),無法達到原創造時「義」的標準,世上沒有義人;也無法認識真神,除非有基督救贖,並有得聖靈光照並親近神的人才較接近標準,因為聖靈使人為罪、為義、為審判,自己責備自己(約十六8),使良心得以潔淨與更新,更像基督,作新造的人。
如此,邈視咒詛有神形象、得神差遣天使效力(來一14)、主耶穌甘心捨命救贖的人,是何等膽大妄為?用讚頌神的口咒駡、非人化(dehumanize)不單失見證,更是聖經譴責的(太五22,雅三9)。如果見到人受凌辱、折磨、不公平對待、剝削懲罰、甚或被酷刑催殘身心而心中欣喜,那不是反映神屬性的良知,而是隨從私慾,被扭曲的良心假扮的「公義」,並非「不同的良知」。縱觀聖經,神沒有命令人向仇敵或囚犯施刑或折磨(Torture)1,那是違背神慈愛屬性。誠然公義的神使罪人得到相應懲處,但沒以折磨使其伏法,即使數一數二的叛逆大罪如「可拉黨事件」(民十六),神只是在審判後將其直接消滅,未有人類酷刑歷史般殘害身心靈。幸災樂禍並不得神喜悅,罪有應得的「罪」應該是根據聖經的價值觀,而且懲罰是與其罪成比例。
所以,正如保羅勸勉信徒不要使聖靈擔憂,一切苦毒、憤怒、惱恨、嚷鬧、毀謗,和惡毒都要從心中除掉,要仁慈相待,存憐憫的心,彼此饒恕,正如神饒恕我們。
1 對被判責打之刑的惡人也不可超過數目,免得作賤他(申二五1~3)。